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2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童及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芳怡 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8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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