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98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98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陳美卿
       簡旻毅
被   告  許峯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2年10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29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8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名為「晶鑽卡」之信用貸款,
依約被告得持卡向原告借款,惟應按月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款項,借款利率則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7.8固定;如遲延付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至民國94年
11月18日止,被告計欠新臺幣(下同)11,429元未償。為此
,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等語。並減縮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晶鑽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等為證,核屬相符,信為真正。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額為1,200元(內含裁判費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
費2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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