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206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郭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2年10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700元,及應自民國102年4月16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向原告申請消費者信
用貸款新台幣(下同)89,400元,約定分24期平均攤還;如
不按月攤還本金,全部視為到期,原告並得請求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被告自102年4月16日之後,即
未按期返還本金,尚積欠本金44,700元。為此,原告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4,700元之本金及約定之違
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申請書、攤還收息紀
錄查詢資料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
3項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為有理由,予以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