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506號
聲 請 人 葉淑惠
相 對 人 陳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秋美於民國107年9月29日13時00分,
駕駛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區○○路○○巷
○○○○○號前側附近,與聲請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自小客
車發生車禍,致使聲請人所有之車輛受損,故起訴請求相對
人賠償。查本件侵權行為地於高雄市杉林區,相對人則設籍
於高雄市湖內區,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