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