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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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09號原告 佘周賢子
金克靜
徐慧如 許倫嘉
黃燕雪 陳志明 陳羿文 林柏彤 藍梅桂 被告 吳振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第14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