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722號上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江政龍選任辯護人馬中琍律師
姜明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庸善 選任辯護人 游開雄 律師
余宗鳴 律師 張玉希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政龍、林庸善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1年12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江政龍、林庸善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3月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1年12月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2月5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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