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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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號3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