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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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496號原告丙○○兼法定代理甲○○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令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茲命原告查報臺北市○○區○○段三小段660建號建物之價值(如市價或房屋課稅現值),併按上開價額,按原告就上開建物之所有權利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計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陳報㈠臺北市○○區○○段三小段197地號土地,兩造所有權部謄本。㈡臺北市○○區○○段三小段660建號建物之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賴敏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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