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48號聲請人卯○○
樓之1相對人丙00000000
樓相對人丁00000000相對人乙00000000相對人己00000000相對人癸00000000相對人壬00000000相對人子00000000相對人丑00000000相對人庚00000000相對人寅00000000相對人甲00000000相對人辛00000000相對人戊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 陳塗 於民國82年2月15日向第三人 吳蔡春蓮 借用新臺幣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2年8月1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吳蔡春蓮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000,000元。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字第47號96年8月24日和解筆錄第三人吳蔡春蓮將抵押債權移轉予相對人卯○○及第三人 林晨雄林清雄游友坤 3人各3分之1;而第三人林晨雄即林清雄、游友坤於97年1月22日並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將債權移轉予相對人卯○○。第三人陳塗已於民國82年3月6日死亡,由繼承人 陳玉霞陳東榮郭陳玉雲陳毓坪陳榮宗陳榮池陳榮津陳榮欽陳毓洲陳林玉桂陳慧珠王陳碧霞陳絹陳昭蓉 於民國89年1月10日辦理繼承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和解筆錄、郵局存證信函2件為證。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非訟事件關係人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參照)。查本件相對人陳林玉桂已於民國94年11月24日死亡,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已難適法,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54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新營市○○○段│1441│建│59.50│全部│├──┴───┴────┴───┴──┴─┴────┴──┤│相對人陳玉霞、陳東榮、郭陳玉雲、陳毓坪、陳榮宗、陳榮池、││陳榮津、陳榮欽、陳毓洲、陳慧珠、王陳碧霞、陳絹、陳昭蓉公││同共有部份准許;陳林玉桂部分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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