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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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49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魏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令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部分,為請求被告將臺中市○區○○段三小段0000-0000地號、臺中市○區○○段三小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下稱系爭土地)移轉予原告,茲命原告查報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併按上開數額上開價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計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臺中市○區○○段三小段0000-0000地號、臺中市○區○○段三小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賴敏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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