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87號聲請人 葉來盛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田心海 、 沈思妘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 沈明勳 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應含
該戶籍資料手抄戶口簿冊資料)、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人,應一併列載其法定代理人資料,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請向被繼承人沈明勳死亡時住所地管轄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㈢本件抵押權所登記債權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惟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並未載到期日,則該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日究為何日?所執有之本票是否業已向債務人沈明勳(或其繼承人)提示請求付款?提示日為何日?均請一併具狀補正釋明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