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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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85號聲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市○○段○○○○○○○○○○○○○○○○○○號土地
及1292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㈡請於查明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何人後,具狀補正列載當事人
欄中關於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㈢聲請人請求聲明欄中關於地段記載為「新廓段」顯有錯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㈣另依抵押權他項權利證明書記載南投縣南投市○○段○○○○○
號建物之原設定義務人即原所有權人應為「惠棠建設有限公司」,並非簡照明,惟聲請人之事實及理由卻記載原所有權人均為簡照明,顯與事實不符,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㈤請提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債務人惠棠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債務人簡照明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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