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32號聲請人即 葉淙淋 承受程序人 葉敏瑞 共同代理人 劉添錫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王美麗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王美麗(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4年8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王美麗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承受程序人葉淙淋、葉敏瑞分別為相對人即失蹤人王美麗之姐夫與外甥,王美麗於民國63年1月1日失蹤,迄今下落不明,經警於87年8月24日受理為失蹤人口,失蹤已逾7年,為此聲請宣告王美麗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失蹤人親屬附表、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最近親屬同意書、失蹤人養姊 葉張素梅 之死亡證明書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勞保投保資料、殯葬資料、健保資料、臺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查詢表及往來金融機構資訊附卷可稽,堪信為真。查相對人王美麗係於00年0月0日生,於87年8月24日失蹤,計至94年8月24日止,失蹤屆滿7年,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王美麗陳報其生存,或知王美麗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王美麗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