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華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是本院審酌其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施用毒品、各次犯行時間相距並非過遠、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陳文新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3月8日│106年1月8日│106年9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署106年度毒偵緝字第│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54│││第28號│129號│6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77號│106年度訴字第1333號│107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31日│106年12月21日│107年1月31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77號│106年度訴字第1333號│107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106年10月31日│107年1月30日│107年2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