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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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5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武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武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武聰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一、四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聲請書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宣告刑│①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4月│││②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11日至│104年2月1日│104年4月15日│105年4月27日│││105年4月27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雲林地檢105年度│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8680號│偵緝字第187號│緝字第188號│字第819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30│105年度訴字第757│106年度訴字第230號│106年度訴字第93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1月24日│106年3月22日│106年5月18日│106年12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30│105年度訴字第757│106年度訴字第230號│106年度訴字第939號││判決││號│號││││├──┼────────┼────────┼─────────┼─────────┤││確定│106年4月6日│106年4月24日│106年7月10日│107年1月23日│││日期│││││├───┼──┴────────┴────────┴─────────┴─────────┤│備註│編號一所示二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編號二、三所示二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