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 姜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志明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