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660號聲請人笠禾洗車設備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宏暘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政鴻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聲請人笠禾洗車設備公司(原名:得翔洗車設備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如係更名,應提出記載變更前後公司名稱之登記事項卡,以供審核)㈡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王宏暘?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㈢補聲請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末之簽章。㈣提示日期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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