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48號原告 李駿平 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 律師複代理人 紀伊婷 律師
梁維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進南 、 李進福 、 李見春 、 李雅莉 、 李雅惠 、李雅純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李進南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4年1月22日死亡,被告李進福於起訴前之102年11月19日死亡,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應補正繼受該部分所有權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繼承系統表與證明文件。
二、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