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小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小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小上字第2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黎明楓情 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3月10日99年度南小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者,苟第一審法院未依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將訴訟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時,應即由上訴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9年3月25日提起上訴後,迄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狀中載明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揆諸首開法條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載。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田玉芬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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