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員警查獲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嗣經被告同意驗尿後,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經送觀察、勒戒、戒治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該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1小包,係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在被告位於臺南縣佳里鎮興化里7鄰佳里興480-6號3樓屋內查獲,有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南縣佳警偵字第980005522號卷第14-17頁)。又上開白色結晶經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以聯勤204廠製造之毒品檢驗盒A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成分乙節,復有初步檢驗報告單附卷可考(前開警卷第13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考,是前開包裝袋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