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99年度簡字第4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唐中興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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