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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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36號原告驊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正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大塊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貳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宏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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