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5號原告 楊秀穗 被告 賴豐洋
明傳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明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55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王奕勛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