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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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3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 魏濬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陸萬參仟捌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玖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