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7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0歲
住彰化縣大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書記官謝志鑫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7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0歲
住彰化縣大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