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408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沙 (BUNSAN.
泰國籍(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忠儀 律師
林泓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沙(BUNSANGSOMSAK)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5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宋沙(BUNSANGSOMSAK)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2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5月2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5月2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洪曉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