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百祿受刑人王素貞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王百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王素貞因恐嚇案件,前經貴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王百祿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查,本件經審閱聲請人提出之繳納保證金通知、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執行通知之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未獲之報告書等文件影本,及參諸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具保人與受刑人之個人戶籍查詢結果等資料,足徵受刑人確經傳喚、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顯見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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