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44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鉅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44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鉅偉提出新臺幣 陸萬 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鉅偉於民國100年7月27日上午9時50分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開庭訊問,經庭上答覆需以書面提出具保一事,今欲聲請具保,懇請准許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鉅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00年7月14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全案犯罪情節及考量現有卷證資料、案件進行之程度等情,認以具保之方式,應足以擔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