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169號債權人 陳豐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䕒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許䕒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本件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並應提出相關之証明文件。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