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84號
原   告  王靖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坤寶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巷○○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並給
付原告自民國110年3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
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0,400元。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斷;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不當
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原告未提出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
現值證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如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
課稅現值),俾核定裁判費應否補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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