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6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門世家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
5,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