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宇呈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之正本(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651號),茲發現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法官簡伶潔」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鄭苡宣」。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於民國112年8月10日審理終結時陪席法官為鄭苡宣法官,有審判筆錄在卷可參,且本件112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之「原本」陪席法官欄之簽名人亦係「鄭苡宣」法官,惟該判決之「正本」陪席法官則誤載為「簡伶潔」法官,因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鄭苡宣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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