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60號
調解筆錄
(順)原告 盧寶蓮 原告法定代理人 盧榮發 被告 邱文益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60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68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游惠美朗讀案由
原告盧寶蓮原告法定代理人盧榮發被告邱文益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盧寶蓮原告法定代理人盧榮發被告邱文益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補償基金),應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前給付完畢,匯入原告指定帳戶:中華郵政土城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戶名:盧寶蓮。
二、原告願於收到上開給付後3日內,具狀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687號過失致重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盧寶蓮原告法定代理人盧榮發被告邱文益調解委員游惠美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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