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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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陳詩婷

債務人高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丹杏

債務人黃丹杏

債務人 鄭一農

債務人黃丹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陸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零九九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參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臺幣陸佰玖拾柒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美金壹拾萬玖仟柒佰捌拾捌點一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四四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美金伍萬貳仟參佰捌拾壹點四八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四四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㈧美金捌萬柒仟伍佰參拾參點五四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四四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㈨美金壹拾萬貳仟肆佰參拾肆點五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四四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㈩美金壹拾萬壹仟伍佰柒拾壹點六六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四四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美金陸萬肆仟壹佰肆拾陸點九六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三三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美金壹拾玖萬參仟肆佰壹拾陸點九六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三三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美金壹拾玖萬捌仟伍佰壹拾捌點八四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三三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美金壹拾萬玖仟柒佰捌拾參點三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三三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美金貳拾貳萬壹仟柒佰貳拾柒點三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三三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美金壹拾玖萬肆仟零壹拾捌點八三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三三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美金捌萬肆仟零貳拾柒點六九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二五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美金壹拾貳萬肆仟壹佰玖拾柒點一一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八五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美金壹拾萬玖仟伍佰伍拾肆點七九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八五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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