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 張素琴 被告 劉惠珠 上列原告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59,872元【計算式:
面積10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0,184元/平方公尺=8,659,87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6,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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