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蘇天賜 被告 蘇燕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分割,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9,26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72.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300元/平方公尺×持分1/2=3,549,2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