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95號原告全高工程有限公司
有恆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蕭敬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林福容 律師 廖威斯 律師複代理人 曾國華 律師被告天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益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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