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陳盈任 被告 孫岳澤
李欣潔 張治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