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三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沈
設台中市南屯區具保人 王俊富 右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俊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原名 沈菊 )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後得予停止羈押,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執行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幸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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