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鈞字字第二一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幸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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