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鈞字第二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恐嚇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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