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六一號
原告己○○
丁○○甲○○庚○○丙○○乙○○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複代理人 李郁芬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戊○○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萬貳仟叁佰柒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叁拾叁萬陸仟玖佰貳拾元,折合銀元貳佰肆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萬叁仟叁佰柒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柒萬貳仟叁佰柒拾元,尚欠新台幣壹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B書記官蔡宜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