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337號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訴訟代理人 江光承
被告 王定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40元,及其中新臺幣24,988元自民國111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