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041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張松琳
被告 吳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514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70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