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9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3994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告 林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11月28日上午8時54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