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90號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務人 劉曜朋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 劉曜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劉曜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