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8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亮羽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如:債務人之簽章/電子簽章等)。

二、經查,依聲請狀內所附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第10條第2項之約定:「申請人經通知或催告,仍未支付和潤企業所訂應繳付之分期付款金額者」始得以加速條款視為全部到期,故請提出向相對人陳亮羽通知或催告繳款之釋明文件及送達證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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