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0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1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麗揚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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