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3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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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3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坤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坤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坤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
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施坤佑前(一)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27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訴字第92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052號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30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5罪,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二)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46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14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同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接續前揭(一)部分執行,受刑人自103年6月5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後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而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37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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